一、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凡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
二、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一)下列工廠(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 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認定標準如下
- 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瓩以上。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
- 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或).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75瓩以上。
三、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四、物品製造、加工: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 屠宰業。
- 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 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 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 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 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 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五、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六、廠地:指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
工廠登記應附書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案
- 工廠登記申請書2份
- 委託書1份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 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應辦未辦工廠登記罰則
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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